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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遺屬年金追溯補發 5萬件僅千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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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

日前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指出,只要符合「國民年金法」五年時效,就可回溯請領遺屬年金。勞保局昨表示,國保被保險人於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就算未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申請者,現在也可申請追溯補發。

勞保局統計,粗估約五萬多件可回溯補發,目前僅補發一三六三件、共一九七二人,請領金額約九四四六萬元。

 

勞保局粗估約五萬多件遺屬年金可回溯補發,目前僅補發一三六三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三的月給付金額;若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其年金半數發給;假設領取年金不足三千元,照最低保障三千元發給。

勞保局說,原本遺屬年金是從申請日起算,但據大法官釋字第七六六號解釋意旨,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前發生死亡事故的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未於死亡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尚未超過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

為何是設定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前?勞保局說,是因當初國民年金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訂自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遺屬年金可有五年請求權,等於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前無法適用。

勞保局說,如符合請領條件,追溯補發期間以「申請日」為基準,將發給自申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的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是在二○一六年二月廿九日前死亡,其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在釋字七六六號公布前申請者,可追溯發給自「初次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的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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