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102年11月間,以1500多萬元買下桃園青埔地區新建案的一戶房子,付了定金、開工款、工程款共282萬元,後因房地產景氣反轉,青埔地區建案普遍下跌,陳男向法院聲稱,去年他經濟力變差,無力給付後續價金,繳交的款項被建商以違約金沒收,他打官司主張建商酌減違約金、退還109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建商表示,使用執照取得後,陳姓男子未依約繳納「使照取得」款,建商依契約沒收違約金和解約,依違約金不得超過15%,經估算後,已退還陳男47萬餘元,其餘235萬餘元都在合約範圍內,主張不必退還。
法官審理後,查出陳姓男子名下有3筆房地產,還有股票、名車等,這幾年財富都增加,並無「經濟能力變差」的情況,判建商沒收有理,不必酌減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