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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空氣糟 最高可罰50萬

#政策 #公共場所 #空氣品質 #環保局 #罰緩

記者陳世宗/台中報導

公共場所空氣品質不佳,不再是無法可管?環保局代理局長黃崇典說,公告場所草案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中市目前有47家公告列管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商場、醫療機構等;經環境稽查人員檢測後,若超過法規標準最高可處罰50萬罰鍰。

環保局表示,日後公共場所空氣品質不佳,將可處以罰緩(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松山火車站新商場。(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環保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草案),第1批公告場所分10類;包含大專院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等。

環保局指出,中市有47家列為第1批公告場所,從7月1日起生效,應於1年內設置專責人員,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在明年底前,訂定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計畫,於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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