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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二審大逆轉 魏應充改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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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白錫鏗、黃淑惠/連線報導

頂新油品案一審無罪,台中高分院昨天判決大逆轉,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詐欺等罪,重判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六年得易科罰金,重罰頂新兩億五千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一億四百卅四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總經理陳茂嘉判十一年六月,其中五年得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八年六月,其中三年得易科罰金;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八年六月,其中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頂新屏東廠長曾啟明、品管組長蔡俊勇維持一審無罪。

人在八德外役監服刑的魏應充透過辯護律師余明賢表示「非常不能接受」,收到判決書後會研商上訴;另外,魏家兄弟承諾捐出卅億元食安基金,還是會持續推動,二年來合作的公益團體家數超過卅家以上,受益人數超過二萬五千人。

檢方則認為努力沒白費,未來檢方會以打團體戰方式處理重大案件。

彰化地檢署二○一四年十月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和魏應充等人,但一審認定食安法對原料並無規範,飼料用油經精煉後只要符合食用標準,無法證明危害人體、且無法證明消費者是被騙才買頂新的油等理由,判全案無罪。

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若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就應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屬違法行為;依越南工商部函覆資料,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給頂新的油品,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法食品生產廠商證書,產品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供人食用。

依相關專家鑑定意見,大幸福原料油經頂新檢驗結果,因酸價過高、總集性化合物與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安全標準,對人體有危害,縱然精煉製成產品後符合CNS國家標準,也不能就此認定可供人食用。所以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判決表示,國內食用油二○一一年底價格上漲,時任頂新總經理的常梅峯要求合作多年的楊振益,將飼料用油以食用油名義從越南進口來台,二○一三年十月大統長基混油案爆發,常請辭總經理,由陳茂嘉接任。陳隔年到越南訪廠實施「溯源管理」,事後提出「不合格」的評鑑報告。

魏應充每月主持油品事業經營決策會議,聽取報告後,並未終止向大幸福採購;合議庭認定,魏、常、陳及楊有罪,至於曾啟明及蔡俊勇,沒有參與採購程序及訪廠,檢驗結果也如實報告,是否繼續買油也非兩人權限,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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