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地院27日以證據不足、沒有具體證據判決頂新魏應充等6人無罪,彰化檢方臉上無光,28日即著手撰寫上訴書,初步歸結4大論點。執筆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強調,彰檢已依法盡到舉證責任,如果依照法官邏輯,「難道要檢方證明這桶油來自哪隻豬才叫具體?這樣會不會太誇張?」
彰化地院因做出無罪判決而遭到各界罵翻,院方相關人員似乎早有心理準備,昨一整天完全不回應媒體採訪,包括發言人庭長與院長也都不接電話。彰檢在去年10月9日從衛福部拿到來自越南工商部公函指稱,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的豬油是飼料油後,以3名主任檢察官加6名檢察官的空前陣容偵辦本案,並將魏等6人先後羈押,贏得全國上下一致叫好,不料卻在一審被法官「剃了個大光頭」,全部判無罪。
假日回辦公室趕寫上訴書,林漢強難掩挫敗的失落,也承認檢方5名檢察官今年4月底才到越南,「時間上確實有點晚了」,因為當地的許多狀況都已被動過手腳。彰院切割審理 檢不服林漢強認為這是台越無邦交造成時間延誤,檢方很無奈,但已盡力。
到越南的時間雖然慢了,林漢強強調並非一無所獲。在當地公安局與最高檢察署人員的協助下,檢方取得了呂氏幸與Vinacontrol人員證詞,經由採樣檢驗流程,證實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造假,也經實地訪查,證實辯方呈給合議庭所謂大幸福上游來源的發票,根本就是人頭公司的假發票,坐實了頂新一開始就用假文件欺瞞衛福部取得合法進口文件的犯行。林漢強認為,合議庭將本案切割審理,用9大理由逐一說明檢方證據不足,表面上看起來每條都很有道理,但整體綜合起來就問題重重。
他強調,《食安法》的立法精神就是有安全疑慮的東西就不能進入食物鏈,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也對食品業者課以必須建立有合法可供追溯來源制度的責任,他很遺憾合議庭對法令規範都避而不談。油有無問題 誰該舉證林漢強說,檢方已經證明大幸福在越南的豬油,沒有合格的原始屠宰檢疫證明,頂新向大幸福買油,用來通關的檢驗報告也是假,那就應由大幸福與頂新來證明自己是合法的,但合議庭卻認為檢方沒有具體證據說大幸福的豬油不能吃,還說無從認定檢驗公司人員與頂新、大幸福的人有犯意聯絡,所以就全部無罪。
林漢強認為,合議庭這樣的邏輯,無異於要求檢方須掌握所有畜牧場與屠宰場的動向,還要證明這桶油是來自哪隻豬,別說是在越南,即使在台灣,檢方也做不到這種程度,合議庭要求這樣舉證「很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