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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工國定假 新政府決定

#居家 #勞基法 #國定假日 #連假

記者江睿智、林安妮/台北報導

今年已上路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勞工國定假日從19天調整為12天,立法院社會及衛環委員會昨(28)日通過決議,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不予備查,並最快於下周五提報立法院會議決,退回行政院。是否再提新修正案,將成為新任勞動部長第一要務。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一旦退回行政院,勞動部若未在退回後兩個月內再提出相關修正案,勞工將回復19天國定假日,比公務員多八天(七天國定假日加上五一勞動節);預計雇主將新增633億元人事成本。

對此,行政院副院長杜紫軍昨天力挺勞動部說,「勞動部沒有錯」,在520前,政院不會重做新決定,要不要恢復這七天假,將留待新政府處理。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規定,委員會作成不予備查決議後,於本周四前將此決議送交立法院議事處,最快下周五提報立院院會議決,除非有異議,預料將獲立院院會通過,退回行政院,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

官員表示,這次送立院備查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包括刪減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延長工時、出勤紀錄方式、童工保障等相關修正條文。

若立法院退回,是全部條文都退回,新任部長必須提修正案,至於是否再提出刪減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將有待新部長決定。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通過決議指出,勞動部函送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第20條之1有關修正「延長工時」規定(即勞工一天工作超過八小時,一周超過40小時即為延長工時,須發給加班費),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縮短工時的立法目的。

該決議並指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的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

立院委員會決議指出,勞基法第37條(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當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林安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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