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20)日初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須是政府機關代表,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強調,條例三讀後,可提供政府更多量能,加速推動公辦都更和社會住宅。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在場與會立委同意,不須交付協商,此法案直接進入院會處理。
據初審通過條文內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以行政法人的方式成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董事會總人數為11至15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政府相關機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董事會從三個月召開一次改為兩個月。
會中,綠委葉宜津與賴瑞隆都質疑住都中心成立的必要性,直問「未來沒辦法退場誰負責?」綠委李俊俋提醒,不要把行政法人當成萬靈丹,外國已出現許多破產案例。
花敬群解釋,住都中心牽涉資產活化,具明顯的商業性質。獲利不是問題,盈餘依條文會回撥營建基金。韓國等破產案例起因於土地多由政府購買且租金過低,而這並非我國做法。而為避免權力過大或是引發弊案,防弊機制在條例中也不可少,可說是「有緊有鬆」的政策方向。
未來住都中心初審條文中明定,董監事須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而中心年度盈餘在結清後超過150億元則必須適度回撥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