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紀錄整理
新修正的《公司法》173 條之1規定「持股3個月且持股過半的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有心人士認為新法將使外資入侵台灣,甚至讓中資蠶食鯨吞台灣產業;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國安會、投審會都有機制專責處理假外資,也已經有特別法嚴格規範。
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解釋,《公司法》實務上主要在規範非公開發行的公司,類似型態的公司在外國只要持股超過5%就有權召開股臨會,台灣現在讓過半數股東有權可召開股臨會,讓一些已由第三代、第四代接班的家族企業能盡速解決家族紛爭,不致於陷入經營危機。
國安會、投審會設有機制專責處理假外資。(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則分析,《公司法》長期偏向公司經營階層,讓大股東有機會為所欲為,公司法173條之1上路後,可讓這些人有所警惕但無論如何,經營者只要認真經營公司,就無須害怕其他股東作亂,更不用怕外資、中資。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最近在一場律師研習會也提及,陸資來台受「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特別法嚴格規範,買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經金管會、投審會許可,因此不致發生陸資持股過半、召開股臨會取得經營權的情形。
李鎂還說,授予持股過半的股東得召集股臨會的權限,僅是給股東表達意見的程序保障權,況且開股臨會也不保證取得經營權,不會造成經營權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