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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罰則修正 3.8萬輛車受惠

#政策 #財政部 #牌照稅 #交通 #罰金 #欠稅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使欠稅後的裁罰符合比例原則,財政部將在本月26日發布解釋令,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在欠稅當年度的罰鍰可暫時免罰,僅加徵滯納金;若先前曾被裁處過0.9倍以上罰金,之後也不再處罰。財政部估計,約有3.8萬輛車受惠。

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在欠稅當年度的罰鍰可暫時免罰(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在欠稅當年度的罰鍰可暫時免罰(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依現行規定,若欠繳牌照稅,當年度首次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的0.3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查獲,皆處0.6倍罰鍰,且次數無上限。

舉例來說,以常見汽缸總排氣量1,801~2,400c.c.汽車,自用牌照稅1萬1,230元為例,若2014年欠稅未繳,2015年上路被查獲,首次需處0.3倍罰鍰共3,369元,二次查獲處0.6倍罰鍰共6,738元;而若2015年再度欠稅不繳,到了2016年,由於欠稅金額已累計兩年,當年度首次被查獲,一樣是罰0.3倍,金額卻會達到6,738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昨(22)日表示,每次處罰雖均低於1倍,但若同一年度內被查獲多次,仍有處罰過重之虞,因此財政部將發布解釋令,牌照稅是每年4月1日起的一個月內徵收,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每逾兩天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但欠稅當年度的罰鍰,可給予暫時免罰。

而到欠稅第二年,若納稅義務人仍未繳清稅款,每遭查獲一次就必須繳納所欠稅款0.3倍的罰金,但以0.9倍為上限,超過就不再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若先前的欠稅案件,各年度已經遭罰達到0.9倍以上的罰鍰,則該年度的欠稅就無需繼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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