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綜合報導
女童「小燈泡」前年陪媽媽出門,卻遭王姓男子拿菜刀砍殺多刀,屍首分離,一審認為王患有思覺失調症,依三國際公約無法處以死刑,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王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處死,但行凶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刑後仍處無期徒刑,宣告刑後監護5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天以三大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其一,榮總、台大鑑定報告認為王男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沒有顯著降低,原審卻認為有瑕疵不足採信,並自行認定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認為,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未盡調查證據之職責。
殺害小燈泡的王姓兇手。(圖/本報資料照片)
其二,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5年」,但無期徒刑沒有「執行完畢」的問題,且假釋出獄不等同赦免,原審顯然混淆「假釋出監」和「執行完畢」的情形,使得刑後監護無從執行。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卻完全未針對檢察官上訴理由,敘明是否採信和理由,有違法令重大瑕疵,故撤銷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