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3日指出,企業如果遷移註冊地到海外,須留意三大關鍵,第一是持股比例、第二是累積未分配盈餘,第三則是法人身分,如果三者都未變動、企業不用再計算投資收益與申報我國營所稅。
財政部3月底公布新函釋指出,我國企業母公司如果要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若持股比例、帳列盈餘,以及獨立法人身分等不變,只是更變註冊地,則該企業營所稅的課稅權利就會轉由註冊國,不再是台灣。
企業投奔海外留意營所稅課稅權利。(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官員表示,營所稅是屬人主義,因此端看的是法人身分,如果A企業原本來是台企,但轉移到荷蘭,則營所稅的課稅權利自然就會交由荷蘭。但營業稅屬於屬地主義,官員強調,如果台企註冊地轉往海外,台灣公司成為分公司,還是要按照分公司的銷售貨物、勞務等核課營業稅。他表示,如今我國對於境外電商也逐步掌握營業稅籍,如果台企電商轉為分公司,也必須按照相同模式申報稅籍。
官員指出,如果台灣企業遷移註冊地涉及到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刻意規避或減少稅負,也就是若持股比例、帳列盈餘或法人身分有所改變,就會依照所得稅法第43條重新計算營所稅額,並要求補稅加罰鍰。
企業遷移註冊地除了要準備董事職權、存續證明,以及章程等,也要遷入國點頭才能算數。陳惠明表示,如果只是把台灣註冊地移除,卻無法轉到另一國,在我國還是要申報營所稅和計算收益。
例如汶萊政府2016年宣布停止國際商業公司及國際信託公司服務,並強制要求其公司解散或遷移註冊地,當地公司若以遷移方式註銷登記並不會改變法人身分主體,只是須盡早申請更正,以免被課徵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