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不該管的,壽險公司就不要管。金管會23日核可壽險公會的「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檢視表」,其中「承攬制」有九項必要特徵與四項最好須符合的衍生特徵,若採用承攬制的公司應該13項都作到,以免未來發生個案爭議時,被認定為不符勞基法。
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這是自律規範,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但未來若與業務員間發生勞資爭議,法院應會參考這些態樣,只要保險公司不符合,敗訴機率可能就會提高。
金管會核可壽險公會「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檢視表」,保障勞資爭議。中時報系資料照
承攬制九項一定都要符合的特徵,一是業務員可以自由決定招攬保單的工作時間;二是公司沒有對特定時間未到班、出勤者,進行懲處;三是業務員可以自由決定何時休息;四是公司沒有制訂各類假別的請假、休假工作規定,不限制業務員決定工作時間及休假的自由;五是未訂定業務員延長工時的申請程序或相關規定。
六是業務員可以自由決定在任何地點招攬保險;七公司是依保戶投保成功、繼續繳保費來計算業務員報酬;八公司沒有依業務員工作時間、時段來給付報酬;九是沒有底薪或固定報酬。
衍生的四項最好符合的特徵,一是業務員可以自由決定招攬保險的對象,不用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二是保戶契撤、解約或失效,業務員必須繳回領取的報酬;三是招攬保險產生的必要費用,由業務員負擔,不是向公司報銷;四行銷保單必要的平板電腦、個人電腦、手機等,是業務員自行添置,不是公司無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