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潼/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會議昨通過修訂《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將承租家庭所得限制,從每年約125萬放寬至每年約144萬;過去只要在外縣市有房者均不符申請資格,未來僅北北基桃有房者不得承租。此外,也新增「停權條款」,預防中籤者放棄。
台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放寬年所得至144萬。(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都發局住宅企畫科表示,過去北市公共住宅承租資格為家戶年收入40%分位點以下(125萬元/年)。但鑒於公共住宅地點不同租金有差,將放寬至家戶年收入50%分位點以下(144萬元/年)可申請。
此外,原條文限制凡在各縣市有自有住宅者,皆不得申請公宅;但卻接獲許多民眾反映,老家雖在中南部,在台北仍有就學、就業需求,如因此不能申請,太過不近人情。因此也放寬限制,只要在北北基桃無自有住宅,且外縣市房地價值低於北市中低收家庭不動產金額(約876萬元)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