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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與住戶、管委會交惡 「公設點交」危害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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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公設點交」源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移交管理委員會,還有「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台灣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協會理事長饒後樂說,這原本只是管理委員會成立運作、從事管理維護的開始,但台灣公寓大廈卻把這件小事擴大延伸成對建築物、設備設施,乃至材料、工程品質的全面查驗。
 
第三方檢驗公司輕易幫管理委員會找出數以千計的缺失後,管理委員會要求建商先行改善,但改善需要時間、改善成果又未必符合居民要求、某些缺失甚至無從改善;種種原因讓交接一拖再拖,阻礙公共事務正常運作並成為居民與建商、居民與居民之間矛盾衝突來源。
 
居民或管理委員感受到建商不配合、不友善態度後,敵意螺旋出現,讓「公設點交」前景雪上加霜。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今(2025)年上半年新北市「完銷案腰斬」,顯示房市買氣偏弱、總價帶壓力浮現。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饒後樂表示,管理委員會沒完成點交的後果,是無法領取起造人提撥、由政府保管的公共基金。如果建商又未協助管理委員會另闢經費來源或迅速交付代收結餘的「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就會陷入空轉、坐困愁城;居民或管理委員感受到建商不配合、不友善態度後,敵意螺旋出現,讓「公設點交」前景雪上加霜。
 
饒後樂說,接著管理維護權責走向模糊,管理委員會主張公設尚未點交,保養維護、修繕甚至安檢申報都要建商買單;建商則說公設已交付居民使用,理所當然歸管理委員會維護。大事小事都可能拉扯摩擦,還常見交屋七、八年,大廳桌椅沙發外包裝還沒拆封,健身房運動器材擺著但就不能使用,都因為「公設還沒點交」!
 
公設點交危害不僅於此,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關係鬆散,管理委員普遍缺乏驗收專業知識與技術,委員們要獲得鄰居們「肯定」或至少能夠給個「交代」就必須「堅持最高品質」做到所有人滿意為止,或是「維護最高權益」逼迫建商賠付鉅款。饒後樂指出,民粹環境下、誰幫建商說話誰就是抓耙子或建商暗樁,也沒有管理委員敢當吳三桂。可是想法人人不同,好還能更好、狠一點說不定要到更多。社區大樓從此形成一個自私貪婪吞噬掉客觀理性的人性黑洞,隨後建商會因為對沒完沒了的需索說不而成公敵,管理委員會因為不敢要或要得不夠而被否定、抹黑。很多管理委員會完成點交後被視為背叛,被接續的管理委員會究責、提告…。公設點交是公寓大廈管理潘朵拉的盒子,從管理委員會成立伊始,就將建商推向對立,同時在公寓大廈內部埋下撕裂互信、衍生對立、仇恨的種子。
 
公設點交會走向變質和失控,饒後樂說明,原因是預售制度下購屋者期待用「驗收」來保障消費權益,並以為「法定」的公設點交可以卡住建商,迫使其履行保固義務;既然擔心建商混過點交一走了之,那何不無限拖延讓建商無法脫身?問題是加上「驗收」和「保固」後的「加強版公設點交」讓公寓大廈難以承擔,光是認知差距就足以讓建商、居民、管理委員會間彼此交惡,讓公設點交更遙遙無期。
 
但公寓大廈居民並不知道,建商其實可以不理管理委員會;饒後樂指出,法律並沒有施加建商須給予公寓大廈居民想像或期待的義務,不接受點交是你家的事,拿不到起造人提撥的公共基金對我毫髮無傷;你提出的缺失我或許試著改善,不能或不想改善、我丟個數字看你們要或不要?法律上的「公設點交」僅止於資料文件交付和確認設備設施正常功能。能夠滿足公寓大廈居民對於「品質」與「保固」的期待來自建商的企業良心、對商譽的珍惜及管理能力,從來不是公寓大廈居民以為的「公設點交」!
 
饒後樂認為,要消除公設點交對公寓大廈的危害就必須還原「公設點交」的單純本質,同時補足預售交易公設「驗收」和「保固」的法制基礎。公寓大廈居民在公設點交中「加料」,是因為建商真的可能少給了什麼、給的不符約定或期待,或規避保固責任。那如果要求建商提供一筆保證金交付信託或如公共基金由公庫保管,在保固期間管理委員會發現公設內容短缺、差錯或需要修繕更新時通知改善,建商若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必要處置管理,委員會即可自行購置、更換或修繕。保固期屆滿前,管理委員會檢具通知文件記錄與支出憑證向建商請求支付,建商完成支付後即可向政府或信託機構領回保證金;管理委員會與建商存在認知差異時,則可透過現有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做簡易裁決。
 
饒後樂建議設置「公設保固保證金」,並可以發揮以下作用:第一、還原「公設點交」本質,促使公寓大廈治理順利啟動開展。第二、藉「公設保固保證金」同時達成「驗收」與「保固」目的,管理委員會也不用在成立當下急著跟建商「算帳」,反倒加入「保固」所追求的「耐用」功能,「查驗」更有價值,還有保固期內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越確實,越能發現問題,自身權益更能獲得保障。第三、由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擔任公正客觀第三人,能夠預防及化解建商、管理委員會與居民之間二元對立狀況,防止社區大樓變成成員彼此懷疑、相互打耳光的環境。第四、強化建商承擔保固責任、履行修繕義務的動機。第五、對比管理委員會代行支出和建商「公設保固保證金」金額,就是建商能力與誠信的客觀指標,有助於房屋交易市場更加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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