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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告住戶 禁換門窗樣式 事後加條文 沒收3萬保證金

#居家 #管委會 #地方

吳苡辰╱台北報導

住戶與管委會間的糾紛層出不窮,台北市中正區「水源麗景」住戶黃小姐指裝潢時更換門窗款式,遭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定為由,扣押裝潢保證金3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連台北市建管處都說社區規約未向主管機關「備查」而無法介入,未來只能興訟解決。

改裝後 「水源麗景」社區住戶更改大門造型與開門方式,遭管委會扣押3萬元保證金。(圖/范厚民攝)

黃小姐說,去年年中裝潢時,社區的「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改變鋁窗外型與玻璃顏色」,但社區規約未明定「不得變更窗戶」,豈料更換後遭管委會認定違規,裝潢保證金遭扣押。

黃小姐向管委會主張社區「子法已逾越母法」,但管委會十分堅持,更在去年年底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增訂社區規約「不得改變門窗外型與玻璃顏色」。

該社區管委會表示,黃小姐裝潢時的「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與其簽下的裝潢承諾書都有載明不得變更窗戶,黃小姐回復原狀即退還保證金。
但黃小姐認為管委會沒道理扣押,向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保證金;不到一周,社區管委會便決定提告。去年底列為被告的就有4戶。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若社區規約本來就沒規定禁變窗戶,就不能將「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視為規約的補充規定;且「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應限制施工時間等相關事項,若限制禁變窗戶,已影響住戶權益,建議住戶向法院主張社區對禁變窗戶規定無效。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指出,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管委會不得以增訂後的社區規約約束住戶;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社區規定禁變窗戶限制,應於規約載明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向主管機關備查,當住戶違反該規定,管委會才可強制回復原狀。

26歲的小哈認為,多數管委會不熟悉法條,導致爭議頻傳,政府應多加宣導,但住戶簽承諾書時便知禁變窗戶規定,若覺不合理,事前應問清楚。

北市建管處表示,若僅規約載明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卻未向主管機關備查,雖住戶仍受規約拘束,但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無法介入協調,建議社區規約或決議應主動備查。

爭議點╱專家看法
◎爭議點
管委會認為裝潢施工承諾書,已載明不得變更窗戶,且住戶裝潢前也已簽名,扣押3萬元保證金
★專家看法
裝潢施工承諾書應規定裝潢施工時間等施工注意事項,而非限制住戶變更窗戶權益,可向法院主張該規定無效
◎爭議點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定不得變更窗戶,但社區規約卻未明定時,是否具約束力
★專家看法
若裝潢施工管理辦法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逾越社區規約規定,應視為無效
◎爭議點
事後社區規約已增訂「不得改變窗戶外形與玻璃顏色」,是否可溯及既往
★專家看法
社區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不可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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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苡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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