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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 專法VS.解釋令大不同

#寰宇 #台商 #資金 #投資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13日舉辦「租稅天堂實質要求下之台商資金回台」研討會,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洪銘鴻指出,台商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是重點政策,但台商也可一併檢視資金解釋令條款做選擇。

開曼、維京、百慕達群島要求經濟實質性,即使純控股公司也要設置辦公室、聘用當地員工與定期董事會議。洪銘鴻認為,部分個人台商因此考量將資金匯回台灣,但關鍵還是在本金與所得的區分,若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自然可選擇用解釋令回台,因為本金不用課稅,僅所得按20%的基本稅負制回台。

考量回台投資台商需求,財部先行訂定解釋令,明確化台商資金檢附文件規範,按基本稅負制課稅。行政院也把《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本會期最優先法案,台商必須在兩年期限內將回台資金申請在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

第一年規劃8%,第二年10%。雖然專法看似稅率較低,但實務上「所有回台資金」均列入課稅範圍,且必須受限制實質投資才減稅;而解釋令只對所得課稅,資金可自由運用,兩者仍有不同。按照解釋令規範,如果是投資本金或減資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及財產交易本金等,通通都可免稅「無痛」回台,但必須要檢附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與被投資事業股東名冊等。如投資海外公司獲配股利收入,檢附證明文件包括股東盈餘分配決議書、盈餘分配表及銀行入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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