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8年前因精神病發作,被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急診,再轉入精神科就診、住院治療,他雖被拘束在3樓保護室,卻「爬窗跌落2樓窗台」,脊椎因此受傷。李認為醫院沒有效約束他,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641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判李敗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李自負六成責任,北榮僅須賠8萬,因李積欠醫藥費,相抵後榮總不用賠。
李姓男子(61歲)2015年2月7日凌晨3點多因精神病發,被送至榮總醫治,於同年月11日凌晨4點多在3樓精神保護室觀察期間,因保護室有一扇沒密閉的窗戶,竟爬窗外逃,結果跌落在2樓窗台。
自認喪失行為判斷能力的李姓男子主張,自己因嚴重脊椎損傷,終生無法自理生活,得由他人照顧,依侵權行為法則、醫療法第82條、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榮總或醫事人員連帶給付看護費用、住家環境改善工程費用、協助身體進行正常活動等輔助設施、器具費用和非財產上損失,請求金額則縮減為1175萬餘元。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榮總的保護性約束符合照護常規,高院民事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醫事人員有違反注意義務,李要求醫院與員工賠償無理。
關於榮總沒把保護室窗戶上鎖,高院認為依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以及修正前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雖應對李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李受的傷經過榮總手術和復健治療後,2019年已可自行在醫院行走,只是因為家屬不願意辦出院,目前仍在精神病房。高院認為李無權請求看護費、住家環境改善工程費用、協助身體進行正常活動等輔助設施和器具等費用。
治療期間,雖然李姓男子身體和精神痛苦,可以請求20萬精神慰撫金,但李在案發時對於身處環境的認知和意思表達明確,並不是處於精神病發「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狀態,李對於自行爬窗跌落2樓窗台受傷一事也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榮總該負四成、賠8萬元。但醫院提出醫療費佐證,李積欠至今年3月20日的費用在兩相抵銷後,高院認為李沒理由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