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為節省贈與稅,不少人在生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移轉至配偶名下。但財政部表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了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贈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稅負可能更重。
為節省贈與稅,不少人在生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移轉至配偶名下。(圖/中時電子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在2016年7月18日,將其名下1筆土地移轉贈與其配偶乙君,甲君在同年11月死亡,則該筆土地因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甲君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之後生存配偶乙君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乙君已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且為無償取得,即使該筆土地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仍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而若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