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藍凱誠/高雄報導
王姓男子遭警員告發違規停車,罰款六百元,他提出手機拍攝的照片證明機車停在合法格位,懷疑被人挪移出格位,訴請免罰。法官認為,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法事實若真偽不明,法院應認定事實不存在,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長黃耀煌表示,員警告發違規停車一定是看到違規事實並拍照,否則不可能開單。王被告發違規停車有照片為證,法院判決撤銷,是法官對事實的判斷,警方尊重。
律師連立堅說,高雄市鬧區機車停車格位有限,原本停在合法格位裡的機車,確有可能因他人想停車而被挪移,變成違停。駕駛人停車後可以拍照打卡,證明自己停車時間、地點沒有違規,就不怕被冤枉。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去年七月騎車到高市新興區中正三路停車後離去,警員看到王的機車沒停在合法格位,有妨礙他人通行違規事實,拍照後逕行舉發。
王收到罰單後不服,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告要求撤銷罰單。王堅稱把車停在合法格位,但遭不明人士挪移才導致違停,並提出當時手機拍攝的照片及時間為證;警方也提出員警拍攝照片,證明王的機車確實違停。
法官認為,手機照片等電子紀錄雖可能遭人為調整,但基於證據法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法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且必須使法院心證達到確信程度;王提出證明合法停車的照片,已讓法院對警方舉證無法確信程度,因此判王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