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陳姓男子等多名住戶入住高雄市七賢路某知名建案,交屋後卻發現建商沒按廣告設置休憩亭、戶外用餐區,怒告建商求償3萬元,並要求建商在完成公設前,每年都要賠償1萬元,建商反駁稱休憩亭是管委會不同意施工,法官認為依規定確實要管委會同意,判住戶敗訴。
判決指出,2018年間,建商在七賢路推出高樓建案,總住戶超過300戶,每坪開價20多萬元,2019年間陸續交屋,但有7名住戶發現建商當時廣告文案中,有答應會在頂樓供社區增設「家庭劇院、休憩亭、戶外用餐區、KTV包廂」等項目。
結果交屋後建商卻沒照廣告內容施工,認為建商廣告不時,提告要求建商賠償3萬元,且要增加休憩亭、戶外用餐區等設施,若未完工,每年1月建商還要賠給7名住戶各1萬元,直到完工為止。
高雄地院審理時,建商反駁,稱交屋後依據與住戶簽下的個別磋商條款及特約條款,已在公設區設立休閒涼椅、餐桌(椅)等物品放置於休憩區。
建商還稱,涼亭休憩區是公設點交後的回饋項目,施作地點是頂樓屋突,因此需要經大樓管委會同意才能施工,是管委會不同意,才沒有施作休憩涼亭。
法官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特約條款,建商已在原建照核准的頂樓屋突改建為KTV室,且大樓管委會和建商間簽下的施工協議書中,管委會僅同意增設人行道,其餘設施並未同意。
另外,建商與住戶個別磋商後,同意以契約書面約定為準,兩邊既然已經變更廣告內容約定,且建商已完成KTV室等設施,應無廣告不實情況,判建商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