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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大權益 違約交割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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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王先生透過網路下單買進股票,未注意交割帳戶款項不足,且因人在國外,漏接營業員的催繳通知電話,最後發生違約交割的狀況。王先生認為證券商及營業員除透過電話通知外,尚可利用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聯絡緊急聯絡人以通知其補足款項,因此,想要瞭解證券商及營業員是否有過失?同時也想知道一旦違約交割後,是否會被停止交易或註銷帳戶?有無相關法律責任?又違約交割可否撤銷?

王先生透過網路下單買進股票,發生違約交割的狀況。(示意圖/資料中心)王先生透過網路下單買進股票,發生違約交割的狀況。(示意圖/資料中心)

投保中心指出,目前的股票買賣交割,係採取「款券劃撥制度」,投資人不用再親臨證券商營業櫃檯「一手交錢,一手交股票」,只要投資人先前在證券商的開戶手續辦理齊全,證券商都會為投資人處理完所有的交割手續。

所以投資人只要留意在成交日(T日)起算的次二個營業日(T+2日)上午10點前於交割帳戶準備足夠的金錢以支付買賣股票的股款,此時證券商即會自動從投資人之銀行交割帳戶扣款,以完成交割程序;如果在這一天,銀行扣不到投資人應該要繳交的投資款,或是戶頭內的餘額不足,營業員便會通知投資人應儘快補足交割款,否則將發生「違約交割」。

依現行法規,並無證券商須在投資人帳戶存款不足時,負有通知投資人補足之義務。然而,在實務上,基於服務性質,證券商或營業員均會通知投資人補足,另一方面,買賣股票後亦會有成交回報,投資人應當知道有成交而需補足交割款之情形,因此,在投資人未補足交割款的情況下,證券商將會申報投資人違約。

投資人應注意,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規定,投資人違約時,證券商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投資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經紀商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投資人若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但投資人如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其委託買賣的帳戶即會被註銷,於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投資人申請開戶,已開戶者亦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另外,證券商得以相當於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向投資人收取違約金,證券商除得代辦交割手續將投資人證券專戶中之股票賣出以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外,如金額尚有不足,仍得向違約之投資人追償。而刑事上若投資人違約交割之情節重大,致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甚至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而遭檢察官起訴,面臨3年以上至10年以下之相關刑責。

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延遲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除可具體證明銀行作業疏失致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確認並無違約、事後提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才得撤銷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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