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近年房市熱絡,帶動不少土地交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部分公司常錯列「土地漲價總數額」,導致所得額計算錯誤,提醒公司留意。
在房地合一稅制設計上,為避免重複課稅,在計算課稅所得時,可減除土地增值稅的稅基,也就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國稅局發現公司在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常見兩錯誤。
首先是免納所得稅土地,公司卻將土地漲價總數額用來作為減除項目。國稅局表示,交易土地若為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設保留地等情形,依規定免納所得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也不能扣除。
其次,適用房地合一制土地,公司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國稅局指出,當年度交易兩筆以上的房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若為獲利案件,則將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公司所得額課稅,若餘額為負數,則以零計算。
而若房地交易屬虧損,可自公司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能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國稅局舉例,某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在2019年交易三筆新制房地,A房地交易獲利200萬元,B房地獲利50萬元,C房地倒賠100萬元,而土地漲價總數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
甲公司申報時,將三筆交易所得合計為150萬元,三筆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為150萬元,兩兩相減後,申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數為零。
但國稅局查核後,將三筆房地交易逐筆計算。A房地應計入15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以零計算;C房地倒賠100萬元,不能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這部分計入負100萬元。最後再將三筆計算結果合計,仍有餘額5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