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趕在農曆春節前,準備交屋過個好年,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房屋後,如果符合自住要件,別忘了申請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可達到節稅效果。
台中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屋後,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內等條件,記得向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能享有「自住」住家用稅率1.2%優惠。
稅務局表示,目前住家用房屋,可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相對優惠;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法定稅率為1.5%至3.6%,是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以台中為例,目前稅率為1.5%。
稅務局表示,民眾新買或受贈房屋,在申報契稅時,可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寫房屋取得後的用途,經審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後,就可以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