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出售房屋沒獲利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常有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誤以為沒有獲利就不必申報,因而遭到裁罰。高雄國稅局表示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論交易結果是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可能面臨罰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交易經核定為虧損,可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從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若有課稅所得,則須一併檢附繳稅收據。

國稅局舉例,王姓民眾於2025年3月5日以1000萬元購入房屋及土地,另支付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並於2026年6月1日以900萬元出售,整筆交易虧損200萬元。儘管沒有獲利,王先生仍須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若未依期限申報,即使經國稅局查獲後確認交易結果為虧損,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卻尚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因誤認虧損免申報而增加額外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