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囤房稅」開徵後,財政部規定,自益信託房屋如果仍做自用住宅,且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仍符合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立法院去(2014)年通過修正房屋稅條例,將現行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與「非供自住」兩級稅率,自住房屋享有最輕房屋稅率1.2%;非供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則採區間稅率自1.5%到3.6%不等。
由於財政部認定的自住房屋,全國最多只限三戶可以享有最輕稅率1.2%,擁有多戶房產者,超過三戶以上的房產,仍要改按較高稅率課稅,因此也被形容是「囤房稅」。
因應房屋稅的課稅變革,財政部日前規定,自益信託房屋,如果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即可申請比照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1.2%核課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本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適用。
但是財政部表示,基於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案件,交付信託的房屋若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時,並不違背房屋信託目的,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因此供其實際居住的房屋,課稅待遇應與一般自住房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