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只要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供營業,即可免徵房屋稅。若停車位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房屋稅就要依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位所有權人如果透過網路媒合服務平台,將自用的地下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共享停車位給不特定人使用,假如每個月的共享時數不超過240小時,原本就免徵房屋稅的停車位,當月分仍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過,一旦共享時數超過240小時,當月分就會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閒置時間提供共享停車位給不特定人使用,時數超過240小時,當月分就會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記者賴昭穎/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