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趙姓市婦人抽中2.6克拉、價值210萬元的鑽戒,未列入所得稅申報,被補稅和罰款,她以鑽戒僅值102萬,主張免補繳和罰稅,被判敗訴。
桃園地院調查,趙姓婦人7年前參加某百貨舉辦的促銷活動,抽中頭獎、價值210萬元的鑽戒,她繳了21萬元的稅金後,未把中獎所得列入當年綜所稅申報,被國稅局查出,開出補繳5萬餘元稅金及1萬餘元罰鍰的通知。
中獎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以上,須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圖/報系資料照)
她打行政訴訟表示,鑽戒送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後,僅有2.02克拉,只值102萬,顯見百貨公司資料不實,國稅局以2.6克拉做基礎課稅有重大違誤,訴請撤銷罰鍰。
法院審理時,國稅局表示,這顆鑽戒百貨公司是以210萬元向珠寶公司購買,有進貨憑證,而珠寶玉石鑑價的金額不包括配石和鑲台,鑑價書還說明在不同時間,因市場的變動或鑑價師的主觀條件不同,也可能出現不同的鑑價結果,國稅局是依進貨憑證和扣繳憑單做依據,主張裁罰有理。
法官審理後,以百貨公司的進價載明210萬元,而這顆鑽戒的重量包括主鑽和碎鑽確實是2.6克拉,而與這顆鑽戒質地和重量相當的商品,在隔鄰百貨公司的售價是239萬元,法官因此認定這顆鑽戒符合所得稅法「以當地時價計算」的規定,判裁罰無誤,趙女應補繳稅款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