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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3個月算法 勞動部:「每3個月」計算

#勞基法 #工時 #政策 #勞動部 #賴香伶

記者江睿智╱即時報導

《勞基法》修法通過後,每月延長工時提高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究竟應以「每3個月」、還是「任3個月」計算?勞動部表示,立法已明定是「每3個」計算,將會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明訂。

《勞基法》修法通過後,每月延長工時提高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記者杜建重/攝影)

勞動部官員表示,究竟是那3個月為一期,應由勞資協商即可。很多公司的旺季僅限一年中某些時段,例如耶誕節或新年前趕工,不一定需要全年都用到延長工時之彈性。

究竟應以「每3個月」、還是「任3個月」計算?現各界看法不一。前者是採「1、2、3個月為一期,4、5、6為一期」,以此類推,或是勞資協商後,任連續3個月,例如「5、6、7月為一期」。若是後者,則是「1、2、3個月為一期,2、3、4為一期,3、4、5為一期」,以此類推,必須不斷地被檢視其全部加班時數,此作法顯然把關較嚴格、彈性較小。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日前召開記者會,針對延長工時「每三個月累計加班時數的認定」,賴香伶認為應採「任3個月」累計認定。而勞動部則主張採「每3個月」。

台北市政府官員解釋,「每」3個月,可能1、2、3月合法,若2、3、4月的某月加班時數多,就有違法疑慮卻又無法可管,因此「任」3個月較能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修法時,立法者已明定是採「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在實務上,多數公司僅有在旺季時才需要延長工時彈性,其他時間都不需要,不必然如外界擔憂全年都要延長工時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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