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原名柯明德)收受120萬元賄款,包庇砂石業者得標、動工河川疏濬工程,圖利業者挖取販售砂石,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
判決指出,伊斯坦大.呼頌2002年開始擔任那瑪夏鄉長,得知砂石業者意圖在河川公地採砂石牟利,先收受業者100萬元賄款,同意河川疏濬工程以負責人要有「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結業證書」,作為競標條件,不當限制廠商資格,確保業者順利得標。
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伊斯坦大.呼頌(原名柯明德)收受120萬元賄款,遭判3年6月徒刑。示意圖/取自pixabay
其餘競標廠商心有不甘,向檢調機關檢舉,伊斯坦大.呼頌德之後心生畏怯,但受業者施壓催促,他不顧相關人等建議撤案,仍執意指示下屬通知業者動工,事後再收受100萬元賄款,將其中80萬元轉交給他人,自身獲得120萬元不法利益。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伊斯坦大.呼頌不法所得為300萬元,依貪汙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3年,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改認定伊斯坦大.呼頌不法所得為120萬元,判9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再度被撤銷;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