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土地辦理信託,雖然土地所有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但只要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受託人日後出售該筆信託土地時,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指出,周先生將名下土地信託給甲銀行管理,土地所有權雖移轉登記至甲銀行名下,但依信託契約約定,周先生仍為受益人,因此屬於自益信託。

若該土地上的房屋持續供周先生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未出租、未作營業使用,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持有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定,未來由甲銀行出售該筆土地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提出申請時,應備妥信託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審核信託內容及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如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洽竹北總局(03)5518141分機430~437、450,以及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310~313,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