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購屋族密切注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屋於交屋後出售,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提醒民眾申報時切勿搞錯,否則國稅局日後將追補稅款。
國稅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的成屋兩者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
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國稅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