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有沒有被課徵房地合一稅,稅金差很多。房地合一稅是在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的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就有案件認知錯誤,以為是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為基準,買土地放了6年,賣掉時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而被國稅局查獲,必須連補帶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出案例,甲公司在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110年9月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所得額為650萬元。
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因此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了補徵稅額之外,並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