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定義,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但卻有人以為只要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僅擁有1戶房產就可豁免奢侈稅,卻忘了「戶籍遷入」的動作,如此只要持有房產未滿2年出售還是會被課徵奢侈稅。
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又奢侈稅簽約日怎麼算?民眾需搞清楚。(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發現,民眾A在2011年6月7日出售1間持有1年內的房地產,遭國稅局發現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經查發現,A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雖僅持有該戶房屋,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但卻沒在簽約售屋前完成戶籍登記,雖然趕在同年6月27日遷入戶籍,但國稅局仍課徵總價15%的奢侈稅並且補稅裁罰。
一名房地產投資客就說,所有權人、配偶與直系親屬只有1戶房屋,但卻沒遷入戶籍,曾有案例是為了所謂補貼金,例如有一宗土地為私人醫院所有、建物早期已經轉手出售的案例,醫院每年固定給予住戶補貼金,也讓那1間坪數不大的建物卻有30、40名戶籍掛在那。
專家指出,一般民眾最好還是要搞清楚奢侈稅計算起訖日,一般來說,取得房地產的「簽約日」並非起算日,而是從「過戶登記日」起算2年,才達到豁免效果,但所謂「結算日」才是以出售「簽約日」為基準。代書就表示,曾有民眾誤以為取得時是從「簽約日」起算,導致算錯差2、3天才滿2年,但契約已經成立,還是遭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