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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江啟臣擬提修正案 租屋族符合這些條件解約免賠押金

#政策 #凶宅 #押金 #租屋 #解約
好房網News記者葉國奕/綜合報導
 
近年凶宅糾紛不斷,主要是房東未向房客提前告知,等到簽約後才聽聞租賃房屋是凶宅,欲提前解約還要被房東沒收押金,也有房客憤而提告。新版租賃條約規定,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皆需完整揭露,但卻沒有罰則,缺少對承租方的保障。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案修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若締約前未告知現況致難以居住,承租人可提前終止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也就是可以不用賠上押金。
 
新版租賃條約規定,在「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上加註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選項,讓租屋族更有保障,雖然增加應記載事項使房屋資訊更透明,但沒有載明解約後後續等相關事項,恐怕有退租後扣押押金等民事糾紛。
 
租屋前最好看清楚屋況再簽約(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簽約 契約 簽名 合約
 
房屋買賣有規定凶宅必須要揭露,而租屋者雖然不必付出高昂的價金,但是仍希望承租到的是一個正常且令人安心的住房;但現況卻是,一旦所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包括漏水、海砂或甚至是凶宅,要跟房東解約時恐怕連押金都拿不回。新版租屋條例雖有規定房東必須要揭露房屋狀況,但卻沒有罰則,明顯對承租方不公。
 
江啟臣表示,擬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要在現行法規多加上一條規定,若房東沒有告知承租方房屋有發生過兇殺、自殺等情形,或者其他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超標、海砂屋、輻射屋等等,由於這些因素導致承租方難以居住,承租方可以逕自提前終止合約,房東亦不可要求賠償,也就是說租賃房屋時預繳的押金可以全數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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