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宣布,為協助台商產業重心回流,以及讓產業持續留在台灣,13日通過之「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放寬在新市鎮未實施整體開發地區,既有工廠可以在鄰近的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
內政部表示,過去因為新市鎮開發時間比較長,很多廠商紛紛外移到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地區,但最近因為中美貿易戰影響,台商陸續回流,卻又無法立刻找到適合的土地,因此除了在高雄新市鎮籌設產業專用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提供產業新設廠房所需土地,也希望從法規著手。
高雄市橋頭區的「新市鎮第一期發展區內產業專用區」基地。照片營建署提供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針對新市鎮未實施整體開發的地區,既有的工廠可以在鄰近的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不過為了避免臨時建築過度發展,新法也規定,申請增建臨時廠房鄰近土地面積,不能超過既有廠地總面積的2倍,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內政部強調,原本新市鎮特定區未實施整體開發前地區的合法工廠既有廠地,是以「樓層數」作為管制原則,但這樣的做法已經不符產業需求,已不敷所需,因此參考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特定區所在的各直轄市施行細則,增訂容積率及刪除廠房樓層數的限制,讓新市鎮發展,更符合工業區立體化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