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法務部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修訂「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判死」刑度,並增訂沒收車輛條款;行政院今天召集跨部會會議,有學者認為,刑度設計過苛,破壞法律穩定,也有學者說一律沒收車輛侵犯人民財產,請法務部再研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說,各方確實有許多不同意見,法案未最終定案,相關建言法務部會參考。
法務部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修訂「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判死」刑度,並增訂沒收車輛條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部版修法草案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再犯酒駕致人重傷,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定調,曾經酒駕後來酒駕撞死人,即符合「再犯」要件,不過,學者認為,再犯基準點不明,恐生執法爭議,有必要明確釐清界限何在,也認為修法刑度比較其他刑事犯罪有過重之嫌,希望法務部釋疑。
此外,法務部增訂沒收條款,規定酒測值超過0點25毫克酒駕者的車輛,視為犯罪工具由檢察官結案時聲請沒收,雖然沒收猛藥反應不惡,但就執法技術來說,有困境。
有與會者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有行政沒入規定,刑法中再增沒收規定,是否兩套法律會衝突?而聲請沒收獲准的車輛要留置何處?檢察機關有無場地?露天容納是否破壞車子經濟價值?都要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