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於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台北國稅局表示,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為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的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若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而乙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了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也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應就收取的金額共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出租房屋有依租約收取違約金,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將補稅處罰。
此外,也有一種情形不必開立發票及報稅,以承包工程來說,國稅局指出,甲公司要興建新店面,並發包給乙、丙兩家承包商施作,結果乙包商因工期延宕,而延誤到丙包商的工期,導致丙包商、發包工程的甲公司都受到損失。在此案例中,丙包商若依據合約向甲公司支付工程延誤違約金,就與銷售行為有關,須開立發票並報營業稅;但若是乙包商向丙包商和解,並支付丙包商賠償款彌補其營業損失,該賠償款與銷售行為無關,無須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