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什麼是「視為農業用地」?如何才能不課土地增值稅呢?所謂「視為農業用地」指的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規定,簡單來說有4個要件。
1、必須原為農業用地。
2、後來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3、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4、作農業使用。
新竹縣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新竹縣的「視為農業用地」大多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雖已編定為「工業區」,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計畫使用。出售該類土地時若要申請「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檢具由縣府農業處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縣府產業發展處核發之「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以及竹東鎮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資料以供審查。
另外,該局提醒取得經核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持續作農業使用,因為在持有期間一旦被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又未在期限內恢復農用,或已恢復農用,又再違規使用,那麼這筆土地將來再移轉時,就算取得相關證明,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