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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女友分手 在她租屋處偷裝監視器 男子二審被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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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宣翰/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不滿和女友分手後,未經女友同意,竟私自拷貝前女友租屋房間鑰匙,利用女方不在家時,去年9月侵入房間,在冷氣機處涉嫌偷安裝監視器,再用手機遠端監看女方在房內及床上的隱私活動。後來被林女發現報警法辦,一審判拘役30天,受害女子不服上訴,二審改判偷拍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審認陳男侵入林女住處長達數小時,除安裝偷拍監視器,還在門口反覆調整防盜鍊條,在裝偷拍器時還會用壁紙、延長線與角落縫隙掩飾線路,顯見其事先有縝密犯罪計畫;另從手機裡見員警到場,即現身說明,足見他持續密集監看前女友房間動態,一審僅判拘役30日偏輕,受害女上訴有理,改判這名偷拍男3個月徒刑。
 
陳姓男子不滿和女友分手後,利用女方不在家時,在女友房間冷氣機處涉嫌偷安裝監視器,再用手機遠端監看女友隱私活動。後來被林女發現報警查辦,二審改判偷拍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圖/Pixabay陳姓男子不滿和女友分手後,利用女方不在家時,在女友房間冷氣機處涉嫌偷安裝監視器,再用手機遠端監看女友隱私活動。後來被林女發現報警查辦,二審改判偷拍男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圖/Pixabay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與女友情海生波、導致分手,他未經女友同意,私自拷貝前女友大樓租住處的房間鑰匙,利用女方不在家時,去年9月1日下午侵入房間,在冷氣機處偷安裝監視器,再用手機遠端監看女方在房內及床上的隱私活動。
 
後來被女友發現報警查辦,陳從手機螢幕看到警察到林女住處查看、蒐證,自知難逃法網、現身前女友租住處向警方說明。
 
陳男雖向警方表明此案遲早會被發現,不如自己先自首。但台南地院法官調查指林女在報警之前即已發現是陳在她房間安裝偷拍器,並在報案時告訴警察「監視器是前男友安裝的」,警方到林女房間調查時,陳男才現身坦承犯行,不符合自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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