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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子法修正內容完整揭露!內政部將公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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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受到大眾關注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在今(2023)年1月完成三讀後,內政部持續研擬子法規、並與不動產業界進行溝通,如今已有實質進展;內政部官員指出,子法規預定4月25日(本週二)~5月15日進行公開預告,並廣納各界的意見及建議後,並送法規會審查,另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期盼有更適切的相關法案子法規。這次打炒房修法重點包括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重罰炒作、建立檢舉獎金制度、解約申報登錄,配套子法也幾乎揭露。
 
在「重罰炒作」方面,今年2月8日總統已公布這次修法重點中的「重罰炒作行為」,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第一項規範,並從2月10日正式生效上路。內政部表示,在「重罰炒作行為」規定上路後,各地方政府將依規定的炒作樣態執行,若就實務上發生的樣態需要釐清,也可洽請內政部協助,最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裁罰金額。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子法預定25日(本週二)~5月15日進行公開預告,廣納各界的意見及建議後,並送法規會審查,另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期盼有更適切的相關法案子法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大型代銷業者到中南部用高價標案,引發中南部不少小型代銷的不滿;謝坤成認為,盡量不要惡性競爭,且房市轉變向下時跟建商解約,恐怕對代銷聲譽也有影響。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不動產業者相當關心的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部分,經過深入的交流與討論後,有幾大方向確立,在需要經過許可部分,包括用為員工宿舍、出租、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重建或合建,建築物使用作衛生福利機構場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依合作社法成立登記經營住宅公用業務的合作社,以及其他經內政部公告的須經許可樣態。
 
而業者關心的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必須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也將納入需經許可,經過許可取得的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限制,以防止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內政部指出,對於需經許可的項目、審查方式、申請表單等都會納入子法中,相關樣態及規範都相當明確。
 
私法人購屋「免經許可」部分,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的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而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的住宅,因是為了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限制,以利私法人後續必要的處分。
 
此外,為避免殃及無辜,也配合政府積極推動都更危老的初衷,對於都更危老案與合建時,產權整合過程中因實務需要的買賣移轉行為,也納入免經許可,以減少對業界實務操作的機會成本與不確定性,並降低公務人員不必要的工作量,並會持續滾動式檢討、做必要調整。
 
民眾及業界也相當關注的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部分,有三種樣態不用經過申請核准,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簽約後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私法人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歸屬。
 
至於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子法也列出「例外條款」,有6種樣態經過審查後可准予轉售,包括:本人因非自願性離職,逾6個月未就業;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共同買受人間的轉售或讓與。
 
而在檢舉獎金部分,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內政部指出,參考其他機關檢舉獎勵制度及檢舉事項實際罰鍰額度,規劃調降獎金比率為30% ,不訂上限。也就是若以罰緩1千萬來說,檢舉人可拿到300萬元獎金。
 
這次修法中的重罰炒作部分,不動產業者擔憂法案上路後,會不會形成「浮濫檢舉」?內政部地政司指出,草案已訂有防杜浮濫檢舉機制,包括檢舉人實名制,並必須提出違規案件的人、事、時、地、物完整資料,另外若偽變造事證將移送檢調,以杜絕浮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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