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屬於繼承人的營利所得,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君之母於2014年間死亡,其遺有A公司股票,該公司於2015至2018年度均有分配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而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就前述股利的分配未能達成協議,遲至2019年度始備齊股利分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並至A公司的股務代理機構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事宜,甲君即因此獲配股利150萬元,只是其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北稅局乃將之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乃核定應補稅額2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的股利並非遺產,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