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記者王柏凱/綜合報導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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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最後,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倘於5年農業使用之管制期間內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遭補徵稅款。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財政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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