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兼自住 留意租金列報 2025/02/14 08:4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若該房屋同時自住,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依實際業務使用面積占整體房屋面積比率計算,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不可列報,以免... 地方 學區 補習班 租金 國稅局 房屋 業務所得 經營 租房 申報 申報不實 財政部 人氣: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