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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常見3種詐騙手法 法律竟也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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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孟穎/台北報導
 
租賃新制上路近2個月,真的有減少租屋糾紛、保障到房東和房客的權益嗎?從仍層出不窮的相關租屋爭議新聞,不難發現法律能保障的部分仍有限,租屋族如果要避免糾紛纏身,還是練好「防禦體質」才是上策!
 
租屋前、簽約時,就要再三確認合約書中是否有明載各項協議條約(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租屋情境,新北市府連實體看板都無法禁止頂加出租,中央卻要推動租屋專法。(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求人不如求己,法律是保護懂得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台北市地政局整理出以下3種租賃方面的詐騙手法,提醒租屋族趕快記下來,別等被騙了才四處求助。
 
●要求填寫連帶保證人:謊稱目的是用作緊急聯絡人,簽約時要求租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填寫親友資料,等日後有糾紛產生,房東主張要求損害賠償,此時房客若不願意,房東便會恐嚇要提出以刑事案件告房客為造文書、親友將成詐欺共犯,要其親友以連帶保證人身分賠償;地政局提醒民眾,租屋簽約時應事先告知連帶保證人,並親自簽章,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罪。
 
●房東利用各種手段逼走房客:房客入住後發現有問題或想提前解約,房東卻故意不接電話,或利用各種手段逼走房客,想藉此收取高額違約金,建議民眾簽約前除確認房東身分外,也要在契約書上寫名房東戶即、通訊地址等有效連絡方式,並分存契約,必要時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以免權益受損。
 
●口頭承諾卻在簽約後反悔:簽約時僅透過「口頭同意」的方式,同意讓房客分期支付租金、押金,但卻在簽約後反悔,反指房客分期付款為違約行為,要求租客支付違約金,提醒民眾簽約時,所有承諾事項都要詳細記載在合約書中,並由雙方確認、蓋章,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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