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訴訟戰出現逆轉,台新金指控財政部違約致喪失彰銀經營權,訴請法院確認契約關係,高等法院昨判決「財政部持有彰銀的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的普通董事席次」,全案可上訴。
台新金控對彰銀經營權案民事訴訟二審宣判結果,高等法院認為,台新金未出售持股為彰銀最大股東前,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普董。上圖為彰化銀行外觀。(顏謙隆攝)
經營權轉移 維持一審原判
這項判決確認台新為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普董席次。不過,高院雖判決台新金部分勝訴,卻不認同其關於「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的主張,合議庭認為,這部分並非契約內容、也沒有必要性,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台新金的上訴。
換言之,財政部、台新金訴訟官司,在二審仍各有輸贏。
台新金提起訴訟主張認為,財政部在2005年間標售彰銀股權時,曾發新聞稿及函文對外表示,支持得標的投資人主導經營彰銀,及取得過半數董監席位,但2014年彰銀改選第24屆董事,財政部與泛公股卻在9席董事中取得過半的6席,讓台新金喪失經營權。
台新金憤而提起訴訟,要求財政部負違約責任,並確認雙方存在契約關係,財政部須移轉彰銀經營權,如果不能移轉就得賠165億多元、另改派台新金推薦的3人任彰銀董監事。
台北地院認為,財政部沒有違約,也不必賠償,僅判准「台新金還是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內容的契約關係存在,台新金與財政部不服都提上訴,但台新金放棄求償部分。
公部門違約抗辯 失信於民
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判准部分屬於「訴外裁判」,予以廢棄,指財政部不能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才突然抗辯是無效的,違反誠信原則;同時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因此判令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普通董事席次」,其餘兩造的主張都予以駁回。
至於訴訟費用,第一審關於命財政部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財政部上訴部分,均由台新金控負擔;第一審關於命台新金控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台新金控上訴部分(除撤回部分外),均由財政部負擔1/2,餘由台新金控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