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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紅包! 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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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年底公告 明年5月報稅適用

主計總處昨天公布107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同時揭露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9.2萬元,財政部今年底將根據這個數字的六成、再四捨五入,公告每人基本生活費用,依照計算結果,108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7.5萬元,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比107年度多4000元。

四口之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有機會多出1.6萬元。

每人基本生活費的訂定源自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納保法於105年12月三讀通過,財政部106年才開始公布每人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是16.6萬元、107年度是17.1萬元,108年度又將上調,預定調升至17.5萬元。

依據納保法的立法意旨,17.5萬元×申報戶中的人數,包括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計算出的金額是基本生活所需,屬於「不得課稅」範疇。

落實在申報書中,有一個「基本生活費差額」的扣除額度。只要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差額部分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再行減除。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4口之家所得扣除額多1.6萬元

108年度的各項扣免額已經公告,以一個四口之家來進行試算,甲君是四口單薪家庭,除本人、配偶外,扶養二名大學子女,甲君及配偶均未滿70歲。

基本生活費總額是70萬元,即17.5萬元×4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是65.2萬元,即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4)+標準扣除額24萬元(有配偶)+教育扣除額5萬元(2.5萬元×2)+儲蓄投資扣除額1萬元。

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是70萬元,大於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的65.2萬元,差額4.8萬元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甲君這四口之家今年報稅時,基本生活費差額是3.2萬元,明年報稅時可提高至4.8萬元,等於多了1.6萬元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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