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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地出售 房地合一稅率差1倍關鍵看這!

#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 #財政部 #稅率

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同意適用45%稅率 不同意用20%稅率

同一筆土地有三個所有人,其中兩個人同意出售,一人不同意,最終土地還是賣了,不同意售出的人也分到錢;但同意和不同意出售,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差很多。台北國稅局核定一個個案,同意者適用45%稅率,不同意者適用20%的稅率,官員說:「因為不同意的人屬於財政部公告的第六大非自願因素。」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這個案子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沒有申報,三個人都被補稅罰款。同意出售的兩個人本稅合計200多萬元,罰款要繳100多萬;不同意者(化名小林)本稅60多萬,罰款30多萬。

房地合一稅從105年開始實施,還是有不少民眾不熟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地合一稅從105年開始實施,還是有不少民眾不熟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官員說,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稅法規定,應處三倍以下罰款。依財政部訂定的裁罰表,實際處分是一倍罰款,但對於初次申報者從輕,體念房地合一稅是新法,納稅人可能不熟悉,對以前沒申報過房地合一稅者,只罰0.5倍。本案罰0.5倍。

這案子中不同意售地者申請復查,他主張,並非故意不申報,是其他共有人未經他的同意即出售該筆土地,要求免罰,但被台北國稅局駁回。官員說,雖然當事人不同意售地,但還是出售了,他也知不動產賣了、也分到錢。房地合一稅課稅只看有沒有所得,同不同意不是課不課稅的依據。

該筆土地是2017年3月27日買進,同年售出,8月31日辦妥買賣移轉過戶。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是45%。而國稅局如何判定納稅人不同意出售,符非自願性因素,可適用20%的稅率?

官員指出,地政單位過戶時,這名當事人做了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註記,讓他得以主張屬非自願出售。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屬共同的土地,只要持有者一半以上同意、同意者持分也過半,就可以賣掉土地。這個案子同意出售者有兩個人,這兩人的持分也過半,即便他人不同意,另兩人仍可合法出售土地。

房地合一稅中非自願因素的第六項,指「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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