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繼承取得的合建分屋,可透過兩步驟初步計算應納稅額,首先是判斷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再來就是計算持有期間,這類案件房屋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是持有期間愈長、稅率愈低,併計繼承人持有土地期間,將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時,依規定可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其中,如果繼承的房屋是被繼承人自地自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或依規定參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後分配取得,也可併計被繼承人原先持有土地期間。
舉例來說,小美父親在2016年2月15日買進一筆土地,之後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直到2024年才登記取得合建分回的房屋。小美則在2025年5月7日繼承取得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並於2026年4月20日出售。
至於這筆交易適用稅率該如何判斷,首先,房地是在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再來,雖然小美從繼承房地到出售不到一年,計算持有期間時,土地部分可以併計父親的持有期間,從父親2016年2月買進土地,一路計算至小美2026年4月出售,合計持有已超過十年。
房屋部分也一樣,雖然小美父親直到2024年才因合建分屋取得房屋,但由於房屋是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後分回,依規定可以從父親2016年2月15日取得該筆土地之日起計算持有期間,因此合計同樣超過十年。
也就是說,小美雖在繼承房地後不到一年就出售,但房地持有期間都能依規定向前併計,最終均超過十年,這次出售可適用15%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屋,日後由繼承人出售時,持有期間計算方式與一般情況不同,也可能影響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民眾若不清楚如何計算,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避免因持有期間認定錯誤而影響申報。
原文出處 【賣繼承合建屋 兩步驟計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