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蔣永佑/綜合報導
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公寓凌晨發生疑似鋰電池充電造成大火奪去3命,確實起火原因尚待進一步釐清。律師黃佑民認為,若電池為正常使用,但在商品的製造、生產上有過失,或未經過國家標準驗證或安全檢測,電池業者將同時面臨刑責和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的損害賠償。
黃佑民表示,刑責部分,如果電池製造業者在產品的製造、生產上有過失,如未經國家標準驗證或未通過安全檢測,仍流通販售造成民眾傷亡,倘若傷亡原因與上述過失行為有關,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另外,依照民法規定,商品製造人對於因其商品通常使用所造成的損害,需要負擔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商品製造人對於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此該場大火,若是因鋰電池正常充電使用所導致,依民法、消保法相關規定,電池製造業者都將面臨可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民法與消保法均設有例外規定,差別在於民法只要商品製造人能夠證明商品設計、製造過程並無缺失,就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但消保法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商品製造人能證明無過失,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