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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 財部研議紙上公司解套方案

#政策 #歡迎台商 #外資 #中小企業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為歡迎海外資金回台投資,財長蘇建榮4日表示,過去很多中小企業在BVI(維京)、開曼群島設立紙上公司,考量到台商需求,將在3個月內針對紙上公司做法律定位的解釋,期望將過去未申報的紙上公司做進一步的解套。立委余宛如指出,過去在法院判決中,未申報也未經核准的紙上公司往往被視為非法營運者,連公司負責人都吃上刑罰,依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

余認為,這些判決也成為如今台商擔憂主因,有失歡迎資金返台投資的本意。在中美貿易戰之下,美國對中國製品加徵10%關稅,強迫中國大陸走上談判桌,以免關稅稅率由10%提高到25%,而過去赴陸設廠的台商、台企也連帶受影響。加上CRS(共同申報準則)上路後,台商、台企必須調整全球供應鏈,有些則考慮回台設廠。另外,過去不少中小企業主透過第三地免稅天堂再轉投資中國大陸設廠,有些企二代盼能將上一代的海外資金引渡回台投資設廠。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財部研議紙上公司解套方案。(中時)

 

 

余宛如認為,考量到台商的各項需求,我國應盡快讓紙上公司資金合理回台投資。過去很多中小企業在BVI成立公司,但90%實質營運在台灣、只透過OBU(境外金融帳戶)來進出資金,在台灣從未申報與繳稅。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如果是過去經由經濟部投審會出去設立的企業自然是合法。但如果是海外公司、實際營運者卻是我國企業或個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43-4條,只要企業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就視為總公司設立於我國,必須將部分營收視為在台所得,待該法規正式上路後,未來此類情況都會做穿透課稅。

不過,蘇建榮承諾,在行政院的三大原則包括不能防礙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審查、促進經濟發展與不引起國內廠商不公平待遇之下,財政部將幫助台商研議紙上公司的合法性,明確定義過去三角貿易(母、子公司與低稅負地區企業)的法律定位。會計師坦言,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目前還未上路,國稅局僅針對檢舉案件處理,但如果是企業帳簿登記不實,確實有商業會計法的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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